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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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经营罪

(2021)冀0402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05月0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海廷,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日,共折抵3日。即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永青
书记员黄晓庆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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