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某,金先某与唐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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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902民初899号

原告:金先某,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现住紫阳县减速带公测旁,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1140080。
原告:杨玉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6050077,系原告金先某丈夫。
被告:唐德某,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811021578。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金先某、杨玉某系杨某某父母,被告唐德某与杨某某(已故)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2日被告唐德某向杨某某借款19800元并向杨某某(已故)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杨某某19800元,于2020年11月之前每月等额还清。借款人唐德某2019年12月2日”。后杨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死亡,原告金先某与原告杨玉某系杨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二原告此后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9800元及利息500元。2、赔偿违约金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唐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朴
人民陪审员王全军
人民陪审员刘平安
书记员张可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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