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13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2020年10月19日、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取保候审期间,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娟
法官助理吕超
书记员张美玲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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