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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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0)辽0303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盗窃,于2020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于2020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林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宏晟缘超市内购物时,看见被害人于某1摆放在超市内东南角处货架上的4个公牛品牌插排,盗窃4个插排后揣在自己外衣里怀内,林某某将插排藏于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47栋2单元4层29号家中卧室内衣柜顶端。
2、2019年12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鞍山市高级中学北墙外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酒红色爱玛品牌两轮电动车,林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走,并于当日在鞍山市铁西区轧交通岗的老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将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人,赃款用于自己生活花销。
3、2020年04月05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鞍山市铁西区满宝馄饨商铺(铁西医院店)门前,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色雅迪熊猫品牌电动车,被告人林某某沿鞍山市人民路从东某将该电动车推走,并于当日将电动车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过路陌生人,赃款用于自己生活花销。
4、2020年04月07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国际小区新时代舞厅正门北侧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袁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黄相间颜色两轮电动车,被告人林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走,并于当日沿途中将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过路陌生人,赃款用于自己生活花销。
5、2020年04月09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鞍山市铁西区东侧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绿源品牌两轮电动车,林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走,并于当日沿途中将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过路陌生人,赃款用于自己生活花销。
6、2020年04月09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鞍山市铁西区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急诊处正门,发现被害人任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星月品牌两轮电动车,被告人林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走,并于当日沿途中将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过路陌生人,赃款用于自己生活花销。
7、2020年04月26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鞍山市铁西区南侧),发现被害人尹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爱玛品牌两轮电动车。林某某将该电动车车头由原先朝北的方向推出,并准备将该车沿路向西推行,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员当场发现并抓获,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020年6月1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鞍西发改价(刑)认字[2020]AX024号认定结论:(1)四种公牛插排市场参考价格合计为146元;(2)蓝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市场参考价格为425元;(3)酒红色爱玛两轮电动车1辆、粉色雅迪熊猫品牌两轮电动车1辆、蓝黄相间两轮电动车1辆、天蓝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1辆、黑色星月牌两轮电动车1辆,均无实物、发票,不予价格认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杨某、刘某、袁某、李某、任某、尹某、于某1陈述、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指定辩护人宋林芳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高朋安
人民陪审员姜延楠
人民陪审员袁秋连
书记员王永森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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