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1723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查获,2020年10月16日因病被释放,2020年10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工作单位非党员证明、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平舆县看守所健康检查建议书(平看字[2020]2号)、取保候审保证书、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175号、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先期被羁押的三日应折抵刑期。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三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艾薇
书记员王紫阳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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