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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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冀0229刑初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4年8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20年9月16日被留置,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9月30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初至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盛某某借与肖某结识恋爱骗取肖某信任之机,多次编造自己母亲住院做手术需要用钱、发生交通肇事需要理赔、租门市注册公司用钱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肖某人民币60820元,其中骗取现金11700元,微信支付49120元。后公安机关发还给肖某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盛某某供述笔录;被害人肖某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盛某1、盛某2、盛某3、张某、徐某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盛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03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继业
人民陪审员杜鹃
人民陪审员王雷
书记员冯锐震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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