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粤0303民特1号
申请人:詹某杰(系被申请人儿子),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雄,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244578。
被申请人:占某某,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代理人:池某某(系被申请人妻子),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詹某杰系被申请人占某某的儿子。被申请人占某某及其代理人池某某仅有申请人一个子女。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2021年3月5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占某某目前处于器质性意识障碍状态。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申请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詹某杰为占国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罗焕湘
书记员陈广齐(兼)
肖嘉韵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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