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120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人章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0年4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陵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5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交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晶
书记员马红霞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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