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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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宁0402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宁夏固原市,住宁夏固原市。2021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兰某依法从宽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苟亚宁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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