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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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桂0330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固,男,1968年11月1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赌资人民币2110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梅
审判员姚莉
人民陪审员古金莲
法官助理张北平
书记员蒋念念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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