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1202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预缴罚金,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晶
书记员马红霞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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