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22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1年3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文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属有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向辉
审判员赵晨雁
人民陪审员黄跃丽
书记员郜东晓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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