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桂0603刑初66号
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覃某丽和高某英等人来到防城区人民路某服装店二楼看衣服,覃某丽在试衣服时错拿被害人刘某连的上衣试穿,当其发现刘某连上衣口袋有钱时,遂起贪念将口袋中的现金1800元盗走。案发后,覃某丽赔偿被害人刘某连的损失1900元,取得了刘某连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覃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覃某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主文
被告人覃某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秋燕
书记员黄静铭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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