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晋0923民初158号
原告:高某1,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代县。
原告:高某2,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代县。
二原告代理人:刘某,代县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县枣林镇东留属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国青村委会主任
地址:代县枣林镇东留属村。
委托代理人:高某3,该村支部书记。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枣林镇东留属村雇用二原告建学校,至2014年底,经结算后,共计欠原告高某1工资款11980元,高某2工资款349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县枣林镇东留属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高某1工资款11980元,给付原告高某2工资款349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7元,由被告代县枣林镇东留属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贵平
书记员 谢晓红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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