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冀040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邯郸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窃取、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城市务工人员,群众,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国,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许某某、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许某某、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同一犯罪事实于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羁押共37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同一犯罪事实于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3日羁押共25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告人许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告人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600元,追缴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追缴许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追缴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郜凤强
书记员张玉龙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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