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浙028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某,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农民,住越西县。因盗窃于2021年2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照片说明、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罗某、郑某、丁某、孟某、穆某、沈某、李某、邢某、奚某、周某、苏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监控、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阿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阿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
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丽奋
代书记员俞红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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