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2刑终122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县,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彩、杨光花,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山东省诸城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陈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综合考虑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赔偿、谅解因素,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刑初9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刑初9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上诉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毕建军
审判员任道亮
审判员谭士海
法官助理 岳薇
书记员 栾树君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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