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40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小型轿车(鲁D×××**号)沿薛城区沙沟镇生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沟镇界沟村南,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6日经鉴定,胡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一百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判员王建军
法官助理梁方正
书记员王**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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