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44字数 519阅读模式

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5刑初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21年3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春东
书记员杜永坤

2021-03-25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