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13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2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海城市。2021年1月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涉案行为已缴纳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朱绍蓓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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