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528民初988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XX面粉厂。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际章,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宏,男,汉族。
依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案确认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面粉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清偿原告面粉款。原告要求被告清偿面粉款2726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铜川市耀州区XX面粉厂面粉款27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晓红
书记员王国庆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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