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13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2018年3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王希武,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朱绍蓓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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