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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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1623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商水县阳城府项目部员工,籍贯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瑞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丽亚
法官助理毛秀鋆
书记员程**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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