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1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性,1991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本科,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被告人吴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两年容留他人吸毒六人次,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金明哲
书记员王娇娇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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