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与高某、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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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晋0108刑初9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太原市。2008年8月3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5月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捕前现住太原市。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1、2020年8月14日中午12时,被告人高某、王某伙同徐洪萍(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王晓峰(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牌号×××汽车行驶至太原市××区口时发现被害人张保仁,被告人高某将事先让王晓峰购买的冥币、袜子、收据,伪装成装有很多现金的包,并上前搭讪聊天,分散被害人张保仁的注意力,此时,徐洪萍从旁边经过,佯装蹲下系鞋带并将事先准备的包有冥币的袜子扔下,随后被告人高某将其捡起,向被害人张某子里装有现金。后二人到路对面墙角处商量分赃事宜,此时,徐洪萍返回称自己装有现金和首饰的包丢失,要对二人搜身,被害人张保仁把金戒指摘下让徐洪萍查看时,被告人高某趁机将装有冥币的袜子塞到被害人张保仁腰后,并眼神暗示让被害人张保仁尽快离开,等被害人张保仁骑自行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高某及徐洪萍乘坐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保仁被盗金戒指价值为6939元。
2、2020年8月15日上午7时,被告人高某、王某伙同徐洪萍(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牌号×××汽车行驶至山西省肿瘤医院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刘兰英,采用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刘兰英一枚金戒指,后被告人王某、高某伙同徐洪萍乘坐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小店区蓝天市场旁金店,将被害人刘兰英的金戒指变卖1913元。
被告人王某、高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高某、王某犯诈骗罪一案,经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拟将此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被告人高某、王某的刑事责任的事实。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14日的时候,由“牛牛”联系好的司机接上其,之后又去了山西大医院附近接上“牛牛”,又到了北大街附近接上“小徐”。其让司机开车去上兰村,在去上兰村的路上,其们就把买好的冥币用黑色袜子包装起来,但是去了上兰村没有找下合适的目标,又去了向阳店,也没有找下合适的,然后就去了柴村。在柴村的一个丁字路口,车由东往西走,其看见一个老头在路北边向东走,手上带着个金戒指,就让司机掉头并将车停在一个公园西边的路边,其和“小徐”就一起下车。“小徐”在后面跟着,其赶紧朝老头跑过去,跟老头聊天,闲聊了几句。这时“小徐”就到了跟前,假装问路,装样子蹲下系鞋带的时候,就把事先准备好的用袜子包的冥币掉下,然后其就捡起来给这个老头看了一下,意思就是捡到很多钱了,这个老头当时也想跟其分这些“钱”。其就跟他说去旁边墙角吧,就和老头相跟上过了马路,找了一个没人的地方,然后“小徐”就追过来了,就说是丢钱了,要搜身。“小徐”还说丢的钱包包里面也有金首饰了,要看一下老头手上带的是不是她丢的,老头将手上的金戒指摘下来,然后“小徐”就拿到她手里,其装样子就把黑色袜子塞到老头背后,等老头骑车离开以后,然后其与“小徐”就赶紧上车,让司机赶紧开车离开现场。之后以350元一克的价格卖了5600元左右,司机留了100元,其分了1900元,分给“牛牛”300元。2020年8月15日,因为“牛牛”前一天说不和其们干了,正好其拿了司机的名片,就直接联系的司机。司机接上其以后就去了北大街接上“小徐”,大概7点多的时候,三人就去了山西肿瘤医院,并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一名女子戒指。之后将戒指卖了1913元。“小徐”分了700元,给了其800元现金,剩下的413元就当车费了。之后“小徐”就自己坐公交回家了,其和司机顺路,司机就把其送回家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之前跑车拉过一个叫“牛牛”的人,他和他媳妇儿在小马村住着,他母亲在王吴村住着,他今年坐过几次其的车回王吴村看母亲。2020年8月12日晚上,“牛牛”给其打电话,说第二天早上五点半把其村的“高银生”接上,“高银生”让其去哪就去哪,其接上“高银生”后,又接上“牛牛”,之后其又接了个女的,其开车拉他们去了祁县和徐沟,在往徐沟走的路上,“高银生”与“牛牛”下车买东西,上车后其看到他们买的是红色冥币。其拉他们到了徐沟汽车站,他们三人轮流下车在车站、银行门前转悠,其看见他们也没有干什么,约一个小时左右,其拉他们回了小店。2020年8月14日,“高银生”早上五点半给其打的电话,让其过去接上他,接上之后还是去山西大医院北门公交站接的“牛牛”,“高银生”说去巨轮派出所那边接那个女的,大概7点多在胜利街大同路口接上的那个女的,“高银生”说要去中北大学那边,大概8点左右又到了中北大学那边,他们三个人都下了车进了一个菜市场,其把车停在去村里的路边上等他们,等了他们一个多小时,大概9点半左右他们出来说要去向阳店那边,又去了向阳店。过去之后其把车停在路边他们进了村子,差不多快12点的时候他们就出来了,出来之后他们又说要去中北大学那边,在中北大学那边待了大概十来分钟,他们说要去柴村。其拉上他们就去了柴村,到了柴村大概是12点左右,在一个丁字路口他们让其把车停路边等他们,“高银生”和那个女的就下车了,他们下车前在后座上鼓捣,也不知道谁把冥币装上下去了,其把车停到路边后其也下了车在旁边上厕所,之后其看“高银生”在路对面跟一个老头说话了,那个女的随后也凑到了他俩旁边,他们具体在路那边干什么说什么其不清楚,没一会其就看见“高银生”和那个老头沿着斑马线往路这边走,其看见他们过来了就往车上走,在车上其通过后视镜看见“高银生”带着那个老头进了一个墙角,过了没一会那个女的也进了那个墙角,他们干什么其不清楚。过了没几分钟“高银生”和那个女的带着那个老头从拐角出来站在路边,然后那个老头就骑自行车走了,“高银生”和那个女的就赶紧上了车让其赶紧开车走,其就开车走了。之后到了迎新街附近时他们看到有金店后就让其停车,那个女的就下车进了老凤祥银楼,过了没一会那女的就上来了,和“高银生”、“牛牛”说了句多少克,其当时没有听清楚她说多少克,说完后其就开车走了。
2020年8月15日早上五点半,“高银生”给其打电话叫其起来走,其还是先去他家接的他,然后开车拉上他直接去了胜利街巨轮派出所那边接上那个女的,接上之后在敦化坊吃了个饭。吃完饭就去了肿瘤医院,大概8点多到了肿瘤医院,他们在肿瘤医院门口下车之后其就把车停在了医院东边的一胡同里。其把车停到路对面后看见“高银生“他们和另外一个女的在一起,等了半个小时高银生和那个女的上了车告其赶紧开车,然后其开车拉上他们就又去了山西大医院,他们在医院门口下车之后其在旁边找了厕所,从厕所出来之后他们就过来找其了,说要去小店,大概9点半左右到了小店蓝天市场,“高银生”进了一个金店,然后又把其叫进去,说他不会用微信要用其的微信转账用,他拿上其的手机让金店给转了1913元,让其给那个女的转700块钱,让其给他800块钱现金,剩下的413块钱算是给其的车费,之后上车把那个女的放到人民北路的公交车站,二人就回南马村了的事实。
4、被害人张保仁的陈述、购买戒指收据,证实2020年8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其正从金桥西街太白路口西北角往北走回家的路上,突然有一男的问自己是哪的人,对方自称是电业局的,还问其认不认识他,其说不认识。突然其身边走过一个女的,她从身上掏出一个黑色的布包放到了其和那个男的面前,然后那个女的就走了。那个男的就把东西拿起来,拉着其一起到了马路的南面,然后和其说咱俩把钱分了,其说不要,然后那个女的也过来了说她那个布包里面装的两万块钱,还有金项链是送人的。之后就在其身上搜,其说没有拿。之后那个女的就看其右手中指上戴的金戒指,看完之后那个男的就把其手指上的戒指抠下来,把那个黑色的布包塞到了其的后腰处,后来那两个人就走了,其就把布包打开发现里面没有其的金戒指,其就报警的事实。
5、被害人刘兰英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20年8月15日早上7点左右,其见肿瘤医院门口公共厕所有一群人,就过去看见是有人摆的地摊赌博。其在那玩了一会儿输了500块钱,知道那是骗人的就走了。其一直走到马路对面饭店门口,有个男的一直跟在其后面,这个男的就跟其说“他们就是骗人的我不让你玩你还要玩”,其以为这个男的是出于好心,然后二人就开始聊天,聊了一会儿就过来一个女的,这个女的背个黑色双肩包,这个女的掏出来一张纸假装跟这个男的问路,问完这个女的就走了。这个女的走了之后男的就从地上捡起来一个用黑色袜子包住的小包裹,这个男的让其跟上他走,顺着路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他就坐地上,跟其说要分其一点钱,他说完之后,之前走了的那个女的就过来了,那个女的说她丢了看病的钱,其就害怕了。这个男的就把小包裹从后面塞进了其的裤子里,那个女的说她的包裹里有一个金戒指,戒指里面还刻着她的名字,之后这个男的就把其的金戒指从其的手上拿下来了,其让他把金戒指还其,这个男的就让其去旁边等着他,说其的金戒指他已经放在那个黑色袜子小包裹里面了,其就去旁边等他。等其去了旁边一扭头就看见他们两个人都上车走了,其就打110报警说其捡了一包钱,其的金戒指也被人拿走了,打完报警电话之后其打开包裹看了一下,发现里面装的是假收据和一张假的100块钱,其就感觉到被骗的事实。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王某的小货车一辆的事实。
7、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某、王某对作案现场依法进行了指认;通过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被害人张保仁、刘兰英辨认出了诈骗其财物的被告人高某,被告人王某辨认出了同案高某,被告人高某辨认出了同案王某的事实。
8、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高某、王某的人身安全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其持有或藏有可能威胁他人或其本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其体表无外伤的事实。
9、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高某的尿液进行了检测,结果呈阴性的事实。
10、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高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11、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高某、王某的供述,与其一同实施诈骗的还有犯罪嫌疑人徐洪萍、王晓峰,犯罪嫌疑人徐洪萍和王晓峰在逃,尚未归案的事实。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王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13、前科劣迹材料、刑事判决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高某于2008年8月3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王某作案前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1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保仁被骗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6939元的事实。
15、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高某、王某作案现场及公安民警对二被告人讯问情况的事实。
1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王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追缴被告人高某、王某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没收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王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王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收监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高某、王某退赔被害人张保仁人民币6939元;退赔被害人刘兰英人民币1913元。
四、在案扣押的车号为×××小型货车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晓莉
人民陪审员  李强
人民陪审员  褚月清
法官助理  贾京山
书记员  刘珊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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