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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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辽1005刑初17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无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岳某娜张某林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材料:辨认笔录2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学峰
代理书记员蒋琳琳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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