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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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皖1181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2001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支付宝账单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赛春
书记员陈茜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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