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5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被害人范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阿霞
书记员孙晓云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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