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70字数 474阅读模式

北票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381刑初5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韩某,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佳丽,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锦秀
书记员王威

2021-03-25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