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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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湘1022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发新,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镇五斗冲村**。因盗窃,于2019年7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付发新于2021年1月2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发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发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发新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付发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发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付发新违法所得82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付发新退赔人民币5300元给被害人王雅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李学亮
人民陪审员李小英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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