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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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鲁0602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阳市。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及同年11月30日先后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庞世伟,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利用微信账号对外发布虚假信息,虚构自己有货源可以低价购买额温枪的事实吸引买家添加其好友,随后使用自己另一微信号假扮他人与被害人董某联系,以购买额温枪为由诈骗被害人董某共计人民币1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元。
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向董某销售额温枪为由,收取董某人民币45600元,后于同年3月2日,以暂时没有货为由,将该笔款项退还给董某。
2.2020年3月3日、3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向董某销售额温枪为由,分两次收取董某共计人民币37000元。收到钱款后,孙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使用等。2020年3月19日至4月20日,在董某的索要下,被告人孙某某退赔给董某共计人民币20700元,剩余钱款一直未予偿还。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董某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给被害人董某人民币1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魏明东
法官助理宫矫健
书记员于泽坤(代)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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