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79字数 1095阅读模式

赤水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黔038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4年3月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3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3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又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1.2020年12月23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黄某持有的人民币800元、银行卡五张、居民身份证一张、社会保障卡一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钱包一个,已于2021年1月8日返还官某;扣押被告人黄某持有的手机(黑色苹果iphone8plus,手机串号IMEI352979091957927)一部(未随案移送)、贵州农信信合借记卡(卡号62×××03)一张(存于金华派出所,照片移送)。2.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刑满释放。3.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均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供述,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人民币2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其中已返还被害人官某800元,应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人官某。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持有的手机一部、贵州农信信合借记卡一张属于证据,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其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所得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人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明富
书记员梁万春

2021-03-25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