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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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2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欢,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江西省樟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欢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欢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朱桂清
                                                法官助理  付润琴
                                                 
书记员   辛榕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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