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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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2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东,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中专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行政罚款一千元。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刘某东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折抵后计七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欣欣
法官助理刘梦迪
书记员李一凡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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