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治国与谢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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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2840号

原告娄治国,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慧,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连升,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杨爽,女,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2日,被告谢连升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委托田某向被告谢连升名下账尾号为1281的账户转款10万元。
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谢连升账尾号为4703的银行账户转款1.6万元,向被告谢连升支付宝账户转款1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谢连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2000元。
2020年10月18日,被告谢连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谢连升(身份证号:)欠娄治国(身份证号:)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整(人民币小写:152000元)。欠款人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上述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按照月息1分5厘支付利息。如发生纠纷,向债权人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欠款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其接收法院法律文书地址。债权人为了维护权益向违约方(欠款人)追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欠款人)承担。欠款人:谢连升,电话:138037135712020年10月18日”。
另查明:1、被告谢连升与被告杨爽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8月5日离婚。2、就本案纠纷,原告与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4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谢连升主张还款。2020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谢连升电话联系,原告让被告谢连升还款并让谢连升的配偶也写个条,称:如果她不签字,反正这个事你老婆得知道。2020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谢连升联系,原告问被告谢连升:“那等于你媳妇不知道是不是”?被告谢连升回复称:她知道我用的有钱,但是呢,她。原告称:“我跟你说,小谢,你不叫你媳妇知道也中,反正到时候,我起诉了,你别到时候又说我这了,那了”。2020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谢连升电话联系,原告要求被告谢连升还款。202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谢连升电话联系,原告提出让被告谢连升配偶同被告谢连升一起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被告谢连升称:我得和她说这个情况。原告说:害怕二被告闹啥别扭,原告的钱就飞了。被告谢连升称:俺两口不会赖你这账。2020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谢连升电话联系询问被告谢连升的还款计划,并询问被告谢连升是否与其配偶说这个事,并让其配偶也签名。被告谢连升称已经跟其配偶说过这个事了。2020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谢连升电话联系,原告要求被告谢连升还款,并要求被告谢连升和其配偶重新给原告打条。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谢连升电话联系,原告要求被告谢连升还款,并要求被告谢连升和其配偶重新给原告打条。被告谢连升称他跟杨爽说过,被告杨爽不同意签字。2020年12月30日,原告电话与被告杨爽联系,原告让被告杨爽在欠条上签名,被告杨爽让原告与被告谢连升直接联系,并称其上一次已经与原告说的很清楚了。
2021年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1、原告与被告谢连升均认可《欠条》中的15.2万元包含12.4万元的本金和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所欠的利息2.8万元。原告称该2.8万元的利息是双方协商了一下,按照之前约定的利息,预估利息为2.8万元。被告谢连升称原本的利息一直付着,该2.8万元利息是被告谢连升在2020年10月18日重新打借条时共同算到2020年12月31日的全部利息。2、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有无约定利息,利息是如何约定的。原告回答:当时约定的利息以12.6万元为本金,一个月2400元利息,但被告没有还过。被告谢连升回答:2018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时约定的有利息,每个月2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连升均认可《欠条》中的15.2万元包含12.4万元的本金和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所欠的利息2.8万元。故被告谢连升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4万元、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2.8万元及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约定过高,本院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债权人为了维护权益向违约方(欠款人)追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欠款人)承担。现原告就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5000元,该费用由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且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谢连升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连升向原告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杨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连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娄治国借款本金12.4万元、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2.8万元及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连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娄治国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娄治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9元,由被告谢连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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