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525民初512号
原告:董某,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泽州人,现住晋城市。
被告:赵某,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泽州人,现住泽州。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被告后于2020年10月2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欠条载明:“欠条今借董某人民币5000(伍仟圆整),于5日内归还赵某10.×××。”原告董某诉至本院后,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告赵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欠原告董某欠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赵某理应偿还。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原告举证证据进行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欠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某减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向东
书记员 范梦宇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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