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994字数 516阅读模式

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皖1222民初2381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薛某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系同庄邻居。2016年薛某某找薛某某去其在湖南长沙的工地上做钢筋工,后经结算,薛某某尚欠薛某某工资40000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薛某某长沙北区包工点工工资合计40000元整,薛某某,2018年4月8号。”薛某某多次向薛某某催要欠款未果,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薛某某欠原告薛某某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薛某某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某某劳动报酬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鹏
书记员郭新博

2021-03-25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