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02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2011年11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未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罚款二百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故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曲信奇
法官助理臧晓红
书记员靳妍汇(代)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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