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79字数 479阅读模式

平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124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公民身份号码3701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平阴县玫瑰镇。2016年9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具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付言波
书记员高鹤

2021-03-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