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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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30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2日6时40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冀A×××××二轮摩托车在定浚线超限站北侧与李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段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6mg/100mg,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个人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段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新司鉴中心[2020]酒检字第1019号、1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段某某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结合无极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付永红
人民陪审员朱明福
人民陪审员刘雪轻
书记员张莹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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