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马某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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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皖1181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7月6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5月13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得知孙某(另案处理)能够办理假驾驶证,而杨某某一直未能取得驾照,二人遂联系孙某办假驾驶证。同年10月间,马某某将杨某某照片提供给孙某用于制作驾驶证,并付款350元。数日后,杨某某通过快递收到贴有其照片的发证机关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姓名王强、证号341222199006040914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此后,杨某某持该证驾驶车辆。2019年9月2日,杨某某因交通违章被查处,本案案发。经查询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上驾驶证非该所制发。
案发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人孙某的证言,微信转账截图,查询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回函,驾驶证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芬
书记员朱港琪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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