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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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081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曹红云,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陈某1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经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对其所在社区影响一般。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调查评估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陈某1陈述,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害人陈某1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上,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酌情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社区调查评估报告,可对其宣告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续新国
人民陪审员吴歌
人民陪审员曲鲁东
法官助理王斌
书记员李淑会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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