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29801号
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三、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了某某广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某某广场物业管理,具体楼层为一楼的02、03、05单位,合计面积为287.44平方米,合同租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后案外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再次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了某某广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某某广场物业,具体楼层为一楼06单位。是建筑面积为128.41平方米,合同租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
原告系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方,其与被告就上述被告租赁的房屋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其中第一份约定原告为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广场一楼02、03、05、105单位二楼的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收费面积按402.46平方米计算,商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3.8元每平方米每月。合同签署当日,被告需向原告缴纳三个月全额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押金即8210.18元,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管理费,逾期未缴纳的,应按日3‰支付违约金。第二份合同约定。约定原告为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广场一楼06单位二楼的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收费面积按192.62平方米计算,商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3.8元每平方米每月。合同签署当日,被告需向原告缴纳二个月全额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押金即3929.45元,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管理费,逾期未缴纳的,应按日3‰支付违约金。2020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欠款确认函,其内容载明,截止至2020年1月2日,你已拖欠深圳某某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19至2月份的上诉费用,共计65747.88元。被告于2020.1.11在上述欠款确认函下方的欠款确认人处签名,并书写“上述金额已确认无误”。原告主张,1.被告向其支付了上述第一份物业合同的物业管理费押金8210.18元,装修押金1万元;上述第二份合同的物业管理费押金3929.45元,装修押金12000元;2.被告在欠款确认函上签字以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3.被告拖欠的费用抵扣被告已向原告缴纳的上述押金后,被告尚欠原告31608.25元。四、因涉案物业存在加建的情形,故计算物业管理费的面积大于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物业面积。涉案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亦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被告于解除当日腾退涉案房屋。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欠款确认函、解除合同通知、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原告已为被告租赁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欠款确认函中确认其所欠的金额为65747.88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在抵扣被告已经缴纳的押金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1608.25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以31608.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己方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1608.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1608.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6.9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的1366.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66.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婷婷
书记员肖锦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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