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杀人罪
(2021)鲁0283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美艳等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刑罚处罚。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并可依法从宽处理。该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因对被害人王某1心怀恨意,趁被害人王某1熟睡之际,持刀刺割被害人的喉部,应认定其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有关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雷鸿春
人民陪审员赵丰学
人民陪审员付文瑞
书记员郭治涌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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