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1202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泰州某某物流工人,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谷玲
书记员伏天池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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