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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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皖0802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专科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拘留,因疫情期间体检出肺炎被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绿地新天地5号楼1505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5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带至安庆市,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唐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被告人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88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家中等待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当庭缴纳)。
二、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当庭缴纳)。
(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芳
法官助理叶晨
书记员苏姗(代)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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