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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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78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9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张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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