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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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423刑初3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兴华,系辽宁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超
书记员李昕桐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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