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423刑初5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曲艺,系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某盗窃被害人黄某灰色oppo手机被董某出售,该手机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董某盗窃被害人黄某的灰色oppo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天龙
法官助理 于 雪
书记员 卜一凡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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