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829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成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经成武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赵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
法官助理张欢
书记员周丽芳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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